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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来源: 日期: 2020-06-11 10:11:44 浏览:

湖北工业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湖北工业大学章程》等相关文件中有关师德建设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建设新时代人民满意的高水平工业大学的目标,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四个相统一”,争做“四有”好教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三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注重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体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第四条 成立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工会、团委、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及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由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学院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审定师德建设相关制度和政策,审核全校师德建设检查考评结果,审核师德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与评选结果,研究处理师德重大事项。

第二章  师德教育

第六条 强化师德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重视对教师的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各学院)

第七条 做好新教师入职教育。通过开设理想信念、师德师风、校史校情、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规范等教育专题,引导新入职教师树立崇德修身的理想,弘扬“厚德博学、求实创新”的校训精神。每年教师节前夕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增强教师师德为上、立德树人、爱校荣校的使命感与责任感。(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各学院)

第八条 做好教师发展培训。完善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先导、以提升师德修养为核心、以提高综合素养为目标的教师职业能力提升体系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和教书育人能力培训,重点面向中青年教师,为学校人才培养培育生力军。(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

第九条 推进教师荣休制度。弘扬尊重人才传统、传承师道精神,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校园文化,为退休教师举办荣休仪式,激发教师对学校的情感归属,提升教师的职业荣誉感。(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各学院)

第十条 创新师德教育模式。增强师德教育的实效性,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等开展师德教育,鼓励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提高师德践行能力,增强师德教育的针对性。 (责任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团委、科技与产业处)

第三章 师德宣传

第十一条 加强师德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多样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培育良好师德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责任单位:宣传部)

第十二条 拓展师德宣传渠道。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师德建设工作,通过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新媒体形式,宣传优秀教师、优秀教师团队的感人事迹,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宣传部)

第十三条 讲好师德故事。弘扬新时代优秀教师风采,建立师德建设专家库,把全国高校师德重大典型、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上讲坛,用他们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在校内发掘师德典型,挖掘和提炼名家名师为人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生动展现教师精神风貌。加强引领,注重感召,弘扬楷模,形成强大正能量。(责任单位:宣传部、教师工作部)

第十四条 倡导师德宣传阐释与理论研究。设立师德研究专项,鼓励组建高水平的思政工作团队,开展师德课题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提升师德建设的科学性。(责任单位:宣传部、教师工作部)

第十五条 建立师德舆情快速处置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突发舆情,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师德层面突发舆情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舆情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宣传部、教师工作部)

第四章 师德考核

十六条 师德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以《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基本依据,开展师德考核工作,全面覆盖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方面。(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各学院)

十七条 认真落实教师招聘和人才引进过程中的师德考核工作。全面考察候选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以及所做出的无犯罪记录和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承诺,严把学校教师选聘入口关。(责任单位:人事处、各学院)

十八条 坚持每年组织开展师德考核。师德考核结合教职工年度考核进行,立足教师岗位年度考核组织实施实际,在原有教师岗位考核体系基础上,全面强化和细化“德”的考核。 (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各学院)

十九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根据考核的情况,学院可以推荐特别优秀的教师参与学校有关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的评选。对于师德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师反馈具体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可在结果通知下发30日内向考核等级确认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批准后,可重新进行考核,重新考核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各学院)

二十条 师德考核档案的建立及考核结果运用。各学院师德考核的组织实施情况、考核结果需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师工作部归档备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其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干部选拔以及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工会、人事处、研究生院、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师德考核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对因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受到校级以上处分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资格。 (责任单位:发展规划处)

第五章  师德监督

第二十二条 构建学校、学院、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纪律检查等部门、机构在教师作风建设、学术规范、教师育人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及时了解并掌握教师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全方位加强师德监督。 (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工会、科技与产业处)

第二十三条 将师德监督纳入教师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健全多方参与的评教机制,强化课堂意识形态管理,加强对教学态度、教学行为、师生关系等师德问题的监督。(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各学院)

第二十四条 重视并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派出访学教师、外籍教师的师德监督。(责任单位:研究生院、团委、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二十五条 畅通师德投诉渠道,接受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开展师德状况调研,建立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纪委、监察处、教师工作部)

第六章 师德奖惩

第二十六条 注重师德激励,引导教师提升精神境界。完善师德表彰奖励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各项评奖评先的首要条件。在职称评审、干部选拔、岗位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学科带头人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坚持每两年评选和表彰一次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责任单位:人事处、组织部、研究生院、工会、教师工作部)

第二十七条 严格师德惩处。完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及时进行约谈、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暂停授课,调离教师岗位直至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纪委、监察处、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和学院根据本办法,细化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师德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